一、核心概念厘清:CBAM与碳关税的区别及征收边界
要厘清CBAM与碳关税的关系,首先需明确两者的核心定义与制度属性。CBAM,即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是欧盟为应对“碳泄漏”问题设立的跨境碳成本调节制度,本质上是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的子系统,与欧盟境内强制碳管理政策保持一致。其核心逻辑是通过核算进口产品生产环节的隐含碳排放量,要求进口商缴纳与欧盟本土企业相当的碳成本,以实现内外企业的公平竞争,同时推动全球减排目标落地。
从广义概念来看,CBAM常被通俗称为“碳关税”,但两者在法律属性与实施范围上存在显著差异。传统碳关税属于关税范畴,以国家为征收主体,针对进口商品统一加征税款;而CBAM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关税,而是基于碳排放量的“边境调节机制”,征收主体为欧盟进口商,征收依据是产品的实际碳排放数据,而非统一的关税税率。具体而言,CBAM的实施采取分阶段推进模式,2023年—2025年为过渡期,仅需完成碳数据申报;2026年1月1日起正式进入“收费期”,首批覆盖钢铁、水泥、铝、化肥、电力和氢6类产品,2028年拟进一步扩围至180种钢铁和铝密集型下游产品,包括机械、车辆零部件、洗衣机等。
关于普通企业是否会被征收,核心判定标准在于企业是否涉及向欧盟出口CBAM覆盖范围内的产品,且对应欧盟进口商超过年度50吨的进口豁免门槛。根据欧盟2025年修订的规则,引入年度50吨进口豁免门槛后,约90%的进口商可获得豁免,仅2万家左右的大型进口商需履行申报和付费义务,对应的中国出口企业主要是与这些大型进口商合作的头部和中大型企业,大量中小出口企业因对应进口商低于豁免门槛,无需直接承担CBAM付费义务。

二、风险聚焦:企业出口欧盟面临的CBAM核心风险
1. 范围误判风险:部分企业可能因对CBAM覆盖产品的编码界定不清,误将需管控产品当作非管控产品出口,导致未履行碳数据申报义务,面临货物滞港、退运甚至罚款的风险。需注意的是,CBAM通过欧盟海关税则号(CN code)明确产品范围,若出口产品不归属于对应税则号,即便使用了CBAM覆盖产品作为原料,也无需报送数据。
2. 数据合规风险:CBAM以碳排放数据为核心监管依据,若企业无法提供准确、可追溯的碳排放数据,将被采用欧盟设定的“默认值”核算碳成本,而该默认值通常显著高于我国企业实际排放水平。例如,中国航空航天用7050铝合金厚板的实际单位碳排放约2.57吨,而欧盟默认值高达4.12吨,是实际排放的1.6倍,将大幅增加企业成本负担。同时,若碳排放数据与出口报关单数据不一致,还可能触发中欧海关的双重核查。
3. 范围扩围风险:2028年CBAM将正式扩围至钢铁和铝密集型下游产品,涵盖机械、五金制品、车辆零部件等180种产品,原本不涉及基础原材料出口的下游制造企业,可能因产品含钢铝成分被纳入管控范围。下游产品的CBAM成本负担取决于钢铝在产品中的比重,钢铝成分越高,成本压力越大。
4. 连锁反应风险:欧盟CBAM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美国、墨西哥等我国主要出口市场可能效仿推出类似绿色贸易壁垒,导致企业出口成本全面上升,市场竞争力下降。此外,CBAM成本最终会通过供应链传导,即使是非出口企业,若为出口欧盟的企业提供原材料或加工服务,也可能面临上游企业的成本转嫁压力。

三、合规指引:企业应对CBAM的实操路径与策略
1. 精准界定产品范围:企业应通过“HS编码匹配+产品特性核验”双重判定方式,确认出口产品是否属于CBAM管控范围。可利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智能辅助申报系统,输入产品品名、材质等关键属性获取HS编码推荐结果,再与欧盟CN编码交叉比对;对编码归类存疑的,应及时向属地海关申请归类预裁定,获取具有法定效力的合规依据。
2. 搭建全链条碳数据管理体系:核心是建立符合要求的监测(Monitoring)、报告(Reporting)与核查(Verification)(MRV)体系。在监测环节,需在关键耗能设备安装合规计量仪表,连续记录燃料消耗、电力使用等原始数据;报告环节应设计标准化统计报表,明确填报周期与审核流程;核查环节需聘请欧盟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对数据进行独立核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备核查。同时,要确保碳排放数据与每批次报关单一一对应,在报关单备注栏标注CBAM批次号,并通过单一窗口实现数据关联归档。
3. 规范贸易合同与协同机制:与欧盟进口商签订合同时,应专项约定碳排放数据的提供内容、时间节点、格式规范及保密义务,明确双方权责。按时向进口商提供标准化的《CBAM产品碳排放数据声明表》及第三方核查报告,主动与进口商保持沟通,确认申报进度,及时响应欧盟海关的问询或核查要求。
4. 充分利用政策红利与抵扣空间:若企业已在国内碳市场缴纳碳成本,可将缴费凭证经中国海关单证验核后,由欧盟进口商提交欧盟海关申请抵扣,抵扣金额按中国碳价与排放量计算(汇率按申报当日中间价换算)。此外,使用绿色电力的企业,可提供绿色电力证书及购电合同,在MRV报告中单独列明绿色电力占比,以降低核算的碳排放强度。
四、深度延伸:CBAM核算要点与全球碳边境规则趋势
1. 差异化碳排放核算要点:CBAM对不同产品的碳排放核算范围存在差异,需精准区分避免合规偏差。其中,钢铁、铝、氢仅需核算直接排放(化石燃料燃烧和工业过程排放),无需核算间接排放(外购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而水泥、化肥需同时核算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企业需针对性准备不同的数据源与核算方案。
2. 成本传导与产业转型启示:CBAM的核心影响并非直接的“征税”,而是通过碳成本传导推动全球产业链绿色重构。对于下游制造企业,未来需重点关注产品中的钢铝嵌入排放,通过优化原材料采购(如选用再生铝、低排放钢材)、提升生产工艺能效等方式降低碳足迹,以应对范围扩围后的合规压力。数据显示,我国大型钢铝企业因排放数据可追溯且实际排放量低于默认值,受CBAM影响相对有限,这也凸显了提前布局低碳转型的重要性。
3. 全球碳边境规则趋势:CBAM的实施标志着全球绿色贸易壁垒进入规范化阶段。除欧盟外,美国、日本等主要经济体也在推进碳边境相关政策,未来碳成本将成为国际贸易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普通企业无需过度恐慌,但需建立长期的绿色转型意识,提前搭建碳管理体系,不仅是应对CBAM的需要,更是适应全球低碳贸易规则的必然选择。